9.5 雷击电磁脉冲防护


9.5.1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前宜进行雷电电磁环境风险评估,并根据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,按表9.5.1确定雷击防护等级。

表9.5.1 教育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雷击防护等级
表9.5.1 教育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雷击防护等级

9.5.2 需进行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的建筑物应作等电位联结,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导电部分应与防雷装置组成共用接地系统。
9.5.3 需进行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的场所,其进出电源线路宜采取屏蔽措施。当外引线缆采用屏蔽电缆时,电缆屏蔽层在入户处应作等电位联结;当外引线缆采用非屏蔽电缆时,入户前应穿金属管埋地敷设,且穿管长度不应小于15m。
9.5.4 教育建筑的信息系统设备机房不宜贴邻配变电所、电梯间。
9.5.5 室外摄像机立杆安装时,视频、电源、控制传输线缆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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